吕梁柳林、离石查处两起辱警案,涉事者均被行拘
日期:2026-01-16 01:58:16 / 人气:
由于对交警作出的处罚心生不满,竟然于网络之上公开进行辱骂,并且还将相关视频予以扩散,如此这般的行为究竟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山西吕梁所发生的两起案件给出了清晰明了的答案:那便是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
法律红线不容逾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要是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去执行职务这种情况,那么是能够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则会处以拘留。在柳林县所发生的那个案例当中,贺某某由于驾驶证过期被处罚之后还辱骂警察,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 !
交警所拥有的路面执法权是被法律赋予的,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道路的安全。贺某某的驾驶证出现过期情况,这本身已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民警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属于标准的执法流程。要是对处罚存在不满情绪,就应当通过复议等合法的渠道去进行申诉,而不是采取辱骂挑衅的行为。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短视频平台兴起之后,有个别人把网络当成发泄情绪的地方,离石区的张某因对路况不满意,拍摄了警亭还配上文字进行辱骂,之后把视频发布在了快手平台,这种行为在网络上快速扩散,对警察群体的形象造成了损害。
互联网具备公共属性,任何公开发布之行文均需遵循法律法规,张某之举动可不是私人无端吐槽,恰是面向众多难以明确之人的公然侮辱行径,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里针对寻衅滋事的规定,所以被予以更为严重的10日拘留处罚。
执法权威必须维护
身着警服的执法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时,其执法所拥有的权威象征着国家法律所具备的尊严,对正在街头执行勤务的民警进行当面辱骂,或者于网络之上对处于备勤状态的警员予以诋毁,这些行径均属于对法律权威发起的直接挑战,吕梁地区的公安机关针对此类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这充分展现出捍卫执法严肃性的坚定决心。
保证社会秩序能够正常运转,这一基础任务需要依赖于执法权威的维护才行。一旦每个人在面对处罚时一味进行毫无节制的情绪化谩骂执法人员,各种作为日常工作的交通管理、治安执行,通通都会遭遇很大阻碍。此一番行径最终会对公共利益有所损害,同样也损害了社会稳定的状态。
情绪发泄需有边界
于日常的生活当中,人们是难以避免会碰到那些不顺心的事情的,进而会产生负面的情绪出来。就好比遇到交通出现拥堵的状况,又或者接到违章所开具的罚单,这个时候感到恼火那是属于人之常情的事儿。然而,情绪的宣泄这一行为必须是被控制在法律跟拥有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名叫张某的这个人所呈现出的例子具备显著的典型特征,他把针对“车多路况状况糟糕”所产生的怨气,转移到了毫无过错的正在执行勤务的交警身上。这样一种将愤怒发泄到他人身上的行为方式,不但欠缺理智,更是触及到了法律所划定的底线。在合理地把诉求以恰当方式表达出来与违反法律进行辱骂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清晰明确的界限。
违法行为代价明确
在两起案件当中,违法的那些人都切实地付出了有着实际意义的代价。贺某某被实施了为期5日的拘留之举,张某被实施了为期10日的拘留之措。进行行政拘留是会留存下违法方面的记录的,这有可能针对个人的就业、信贷等方面的社会生活产生往长远方向发展的负面作用标点符号。
吕梁警方迅速地进行彻查,依照法律予以惩处,向社会确切地传达出这样一个信号:侮辱警察绝对不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必定是要去承担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后果的。这一方面能够对违反法律的人起到惩治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能够对广大的公众起到教育的作用,从而起到警示以及预防的功效。
尊重执法成为共识
创造和谐的社会秩序,需要执法者跟公众互相敬重,交警惩处交通违法,是为了保证包含驾驶人自身在内的所有道路参与者的安全,明白执法本意,协作执法工作,是公民应尽的责任。
即便对于执法持有不一样的看法,也应当维持镇定,借助110投诉、12389举报平台等正规路径来反映状况。开展辱骂、网络传播等偏激形态,只会让有理转变成无理,甚至从平常纠纷演变为违法行径。
对于保障民警执法的权威性,除了凭借法律去打击侮辱警察的行为之外,你觉着社会以及个人还能够从哪些层面一同付出努力。欢迎留下话语分享你的观点,要是认为这篇文章具有启发性,请点赞予以支持。

